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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著录项

  •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1年第6期|41-41|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交通管理;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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