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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6]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条件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受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著录项

  •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42期|P.26-31|共6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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