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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