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出口领域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实施方案的说明》的通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出口领域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实施方案的说明》的通知

         

摘要

cqvi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特派办、海关总署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根据《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3]6号)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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