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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摘要

<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以及教科文卫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158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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