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关于恢复山东省济宁县和设立新汶县撤销新汶市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恢复山东省济宁县和设立新汶县撤销新汶市的决定

         

摘要

<正> (一)恢复济宁县。以济宁市的南张、许庄、南阳湖、长沟、二十里铺、李营、接庄、安居、唐口、喻屯十个公社为济宁县的行政区域。 (二)设立新汶县。以新汶市的行政区域为新汶县的行政区域。 (三)撤销新汶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