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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摘要

<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凡《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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