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摘要

<正>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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