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

         

摘要

<正> 一、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需用的临时工,应该首先从本单位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不够的时候,应该根据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拟定各季度需要临时工的计划,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地方劳动部门从当地其它单位的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当地调剂仍然不够的时候,才可以由劳动部门布置招用。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如果当地农村不可能完成招工任务而宜于从邻省(区)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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