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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关于改变鄉一級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批准权限問題給河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摘要

<正> 5月21日(56)族王字第2号报告收到。关于改变鄉級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为民族鄉或一般鄉的問題,可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員会自行審批,抄送內务部和民族事务委員会备查,不必报請國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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