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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摘要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核转机关)核转,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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