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关于批准河北省建立孟村、大厂两回族自治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批准河北省建立孟村、大厂两回族自治县的决定

         

摘要

<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一九五五年一月六日两次报请建立孟村同族自治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据称:(一)河北省盐山县境内,以孟村为中心,有回民村和回、汉杂居村五十个,回族两万多人,是河北省较大的回族聚居区。运个地区的回族人民,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并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培养出了相当数量的回族干部,具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条件。为此,擬在孟村地区建立孟村回族自治县。(二)河北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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