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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42号)

         

摘要

国函〔2022〕4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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