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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8号)

         

摘要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19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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