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