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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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