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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不安抗辩权制度

         

摘要

1993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我国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阐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提出一些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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