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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研究

         

摘要

问题的缘起 基于现代国家职能与角色的转变及公众对行政民主化期望的要求而使得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已成为现代国家所具有的一个普遍的、日趋增长的现象,这在行政法学界已达成共识。而行政合同的魅力无非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而达成的协议,因而留给相对人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仍保持其原有公权力的身份,因而又能保证实现其行政目的。但正如民主与效率的矛盾一样,使行政合同产生如此效能的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在这里恰恰形成“悖论”,贯穿在行政合同中的契约精神旨在通过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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