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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向住建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摘要

cqvip: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 号)要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于2019 年6 月30 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 号,第119 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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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土木与建筑》 |2019年第5期|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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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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