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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谦抑性展望我国刑法完善

     

摘要

一、 刑法谦抑性和刑法完善概述 关于刑法谦抑主义的萌芽, 有人认为源于古代中国提出的慎刑、 恤刑思想.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指出, 谦抑主义在根本上说, 可以从中国的尚书舜典中看到东洋刑法思想的无意识表现.①也有人认为源于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刑法思想中蕴含的谦抑主义萌芽, 但真正明确提出谦抑主义的是日本的刑法学大师宫本英俼在1926年的 《刑法学纲要》中明确提出的,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必然现象, 不可能被根绝的,②如果勉强非要根绝的话, 就会导致肆意侵害个人利益, 妨碍社会发展的结局, 因此刑法的适用是有限度的, 应当进行自我的谦抑, 不把所有违法行为都作为处罚的原因, 而是仅仅限定于特定的种类和范围, 只处罚那些征表胡适于科刑的特殊反规范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这种态度, 我将其命名为刑法的谦抑主义.

著录项

  • 来源
    《广东经济》|2017年第6期|235|共1页
  • 作者

    刘奇;

  • 作者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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