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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了解《出生医学证明》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依据此法,从1996年3月1日起,全国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出具国家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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