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北企业》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实践区分--以犯罪嫌疑人孟某等人职务侵占案为例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实践区分--以犯罪嫌疑人孟某等人职务侵占案为例

         

摘要

cqvip:一问题的提出 上海某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系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犯罪嫌疑人孟某在与"船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担任"船舶公司"分公司的驾驶员,负责将"船舶公司"下料车间生产出的钢板产品运输至"船舶公司"分公司;犯罪嫌疑人康某、田某、马某、王某系"船舶公司"下料车间的工作人员,负责生产上述相关产品并负责搬运至运输货车上,其中犯罪嫌疑人马某、康某直接与"船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犯罪嫌疑人田某、王某与上海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机械设备公司”派遣至“船舶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

著录项

  • 来源
    《河北企业》 |2015年第3期|92-92|共1页
  • 作者

    陆明明;

  •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