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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后宗族立嗣过继制度的变动与沿袭

         

摘要

1930年《民法》亲属编、继承编颁布,这一新法律不再维护无子者立嗣过继的传统做法,规定无子夫妇可自主收养同姓和异姓子女。家谱文献显示,宗族组织及族谱撰修者在立嗣过继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三种,一是接受或基本接受《民法》精神,淡化立嗣意识,赋予“养子”在宗族之中应有的地位;二是适度调整旧规,向新法靠拢,在主张无子族人仍应立嗣的同时,认可女儿招赘生子为嗣、姊妹之子为嗣的做法;三是固守传统和祖制,坚持无子族人仍应在同姓血缘近亲中循序立嗣、异姓不得上谱的原则。宗族组织在立嗣过继方面的“守旧”表现并非有意违抗新法,而与宗族为同姓血缘亲族组织这一本质特征有关,男系传承是其维系和延续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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