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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周转金”能不能转存?——谈以权为他人谋利、违反财政金融法规和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的区别

         

摘要

案情简介:陈某,1983年入党,系某地区某局局长、党组书记。1996年5月,陈某应其子陈清(某地区某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帮助完成所在单位揽储任务的请求,找本局计财科科长张某,说其子单位有揽储任务,利息较高,要张将局里暂不用的资金存到陈清单位去。陈清得知其父与张某打了招呼,便与张谈了存款的具体事项。随后,张按照陈某的要求和陈清提供的单位名称、账号,安排会计将存在本地一农业银行的支农周转金以转账支票提出100万元,由张交给陈某,陈某带回家交给其子陈清。1996年12月初,陈清以地区某局的名义,用这张支票在其所在的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了存期半年的高息存款手续。到期后,又先后于1997年6月、1997年9月、1998年3月三次办理高息转存,最后一次存期至1998年3月,其中,1997年9月的转存是由某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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