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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管,业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尤为重要

         

摘要

业主自管,是业主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这不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倡导的自主治理思想在中国的影响,更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民法典》法律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但纵观全国业主自管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是业主自管进展缓慢。之前,《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十五年来,目前全国仍有部分县、市竟没有一家业主自管小区。二是业主自管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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