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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残疾妇女离婚经济帮助权利的实现

         

摘要

保障残疾人的平等人权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偏重于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为一种扶弱济贫、对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的救助责任。《民法典》对该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扩充,规定一方离婚后不能维持合理生活需求时可以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此经济帮助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对离婚后生活水平显著下降一方的扶助和对婚姻期间为婚姻共同体作出较多牺牲和贡献一方的弥补。虽然《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本身不存在对残疾妇女的不平等对待或是歧视,但由于残疾妇女在离婚后更为脆弱,提出离婚经济帮助主张的可能性更大、残疾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更依赖他人、残疾妇女就业更为困难、对残疾妇女的社会保障仍然不足、残疾妇女再婚率相对较低等因素的影响,与其他主体相比较,现实中残疾妇女在离婚经济帮助权利的实现上很可能处于一种实质不平等的地位。因此,需要对《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提出合理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建议,以充分实现残疾妇女的离婚经济帮助权利,体现《民法典》对残疾妇女人权的关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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