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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中的岩礁: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若干评论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在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中首次得到阐释。该裁决基于若干理由将岩礁同化为岛屿,但仲裁庭的解释与公约文本、目的与宗旨、准备材料、国际判例和普遍的国家实践背道而驰,而这些条约解释的考量因素在裁决中也被完全忽视。事实上,很难理解这两个用语如何能被赋予相同的范围。《公约》第121条第3款并没有将所有岩礁排除在第2款的适用范围之外,而是仅仅排除那些不适合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仲裁庭选择的这种方法或许能以南海仲裁案的具体情况来解释,但它不能成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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