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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分配应以“户”为单位

         

摘要

【案例】卢某在A村B组出生,朱某因婚姻而将户口迁入该宅基地的分配应以“户”为单位组,并与卢某育有子女朱某甲、朱某乙。卢某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寄住在卢某的父亲家中至今,并无自建房屋。某年,A村村委会与C县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管委会在C县人民政府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征收合同。土地征收合同签订后,A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土地征收并由各组发放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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