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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转税“确认原则”宜改为收付实现制

         

摘要

我国流转税(是指对货物流转额课征税收的统称,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所采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下称“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实表明,流转税“确认原则”采用权发生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宜改为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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