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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出租车行业税收政策亟待调整

         

摘要

自2001年3月1日起,长沙市出租车行业税收一直延用长政字[2001]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式启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并按实际营运收入征收税费的通知》(下称《通知》)所制订的标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对出租车税控计价器记录月营业额在10000以下的(不含10000元),核定月计税营业额10000元;对月实际营运收入在100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不含12000元),按实征收;对月实际营运收入超过12000元的,按核定月计税营业额12000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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