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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摘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1998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5%,以后逐年增长,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二、强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的作用,增强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的功能。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每年对公司注资1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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