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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11)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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