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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三节录音录像

         

摘要

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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