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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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