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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

         

摘要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各族人民的意愿,作出了把全党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这是各族人民梦寐以求的共同愿望,也是我国繁荣强盛的根本途径。要实现四个现代化,保持一个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要创造这个条件,就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扬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一个重大的关健问题。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法制越得到加强,它的作用越得到发挥,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越有保障;反之,社会主义法制受到践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必然遭到破坏。民族自治地方也不例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视民族立法问题,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样是保持一个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按照民族问题规律办事的重要条件。为了民族地区的四个现代化的建设顺利进行,重视民族立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专门探讨民族立法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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