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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重新修改并公布实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于1997年进行了修改,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于1997年9月25日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的决定》,并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4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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