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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立法表达——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

         

摘要

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它应成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程度也应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现行《著作权法》未充分体现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应有关系,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两个版本,对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亦存在缺位和错位现象,有必要根据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对相关条款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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