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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视听作品的作者是导演、电影剧本作者、作曲者,制片人是视听作品创作的组织者,制片人通过与作者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获得作品的使用权.视听作品的作曲者在视听作品公开展演或者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播放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还规定了复合客体,复合客体是俄罗斯立法的一个新措施.复合客体的制作者使用其他智力活动成果应该与权利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除此之外,法律为保障复合客体的利用,对合同内容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俄罗斯立法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我国修改著作权法也有一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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