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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

         

摘要

著作权法定许可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然而已有的立法实践证明,著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弱化虽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剥夺了著作权人对交易条件的决定权,直接导致定价效率的丧失.因此,降低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必须以维持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一方面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另一方面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定价机制建立于权利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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