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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比较——以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为中心

         

摘要

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是借由专利审查指南而确立的。此种方式确有其灵活的一面,但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事关外观设计制度整体之理念与构成,仅通过下位规范予以调整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实施行为等方面缺乏明确性与可预期性,并不利于相关主体在视觉传达设计领域的创新活动。与此相对照,在日本法上,尽管对图像设计的保护最初亦是通过审查指南而实现的,但伴随《日本外观设计法》的修改和完善,对图像设计的保护上升到专门法,并逐渐形成了与产品设计并驾齐驱的规范体系。鉴于此,在我国外观设计专门法的制定中,应重新思考图形用户界面在外观设计制度中的地位,并有必要在保护客体上丰富“人机交互”概念的内涵,采取“操作图像”与“显示图像”二分;在保护范围上发挥“图像的用途”的限定作用,并不断明确其记载的内容和详尽的程度;在实施行为上考虑将终端用户在设备上安装包含图像的软件行为界定为“制造”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追究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同时在宏观上应思考脱离有形产品而对功能限制下的图像提供保护,以满足虚拟环境下的创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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