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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解释之研究

         

摘要

在中国音像制品分销服务案中,美国诉中国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加以限制,未履行中国GATS减让表中关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国民待遇承诺,违反GATS第17条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和第32条国际公法习惯性解释规则,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缔约目的与宗旨角度进行解释后,支持了美国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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