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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返还中的物之所在地法:理论局限与立法突破

         

摘要

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是当今解决涉外物权冲突的最主要方法,且其在追索流失文物的国际诉讼实践中亦被用来确定准据法.机械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流失文物返还争议,刺激了文物非法贸易与盗掘活动的滋生;恪守该传统涉外物权冲突规则,体现出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对文物权属的历史占有,并忽视文物本身特殊价值.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文物返还争议领域,存在理论与实践难题;适用文物来源国法律解决被盗文物所有权纠纷,符合实质正义.我国国内文物争议冲突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中,该法将意思自治泛化于物权领域,不利于我国对流失文物的保护与追索工作.应通过先对条文进行缩限解释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后干该法中设置专门文物返还争议的冲突规范加以改进与完善.同时,宜放弃《民法总则》中关于绝对属地主义的单边立法规定,以鼓励外国法院在文物争议诉讼中适用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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