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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

         

摘要

为了克服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存在且为<民法典(草案)>中的同一制度继承的缺陷,需要对这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在用语上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将认识错误、表示错误与传达错误并列规定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撤销原因的错误,将对错误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仅授予存在错误的表意人,将在实施错误的民事行为时无重大过失规定为表意人行使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主观条件,将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存在错误规定为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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