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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不能混同于“产品缺陷”

         

摘要

cqvip:案例 2011年10月18日,邹先生在李先生经营的土菜馆就餐时发现其店里有陈年“贵州茅台酒”销售,次日便委托他人购买了一瓶1995年7月4日生产的酒精度53%的“贵州茅台酒”。收到白酒之后。邹先生发现该酒瓶盖处有溢漏情况,便在几天后要求李先生退款.李先生认为邹先生无法证明这瓶白酒就是当初他卖出的白酒,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12年第19期|38|共1页
  • 作者

    林兴;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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