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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建立协商制度

         

摘要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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