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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对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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