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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起点

         

摘要

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兼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元保护模式与二元保护模式尚未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进行分类,运用霍菲尔德理论以“最小公分母”的类型统合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平衡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构建人格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类型化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类型化保护模式须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相协调,导入合理使用的场景化理论,完善正当必要性原则,建立第三人监督制度,以达致个人信息安全与共享、个人信息保护与自由流通的动态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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