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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间型权利的学理依据与规范构造

         

摘要

基于买卖的物权变动中,从买卖合同订立至物权变动最终成就之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权利中间形态。当中间形态满足“有偿性”与“支配性”这两个要素时,即可成立一种新型的物权变动中间型权利,中间型权利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混合体,既有债权效力又有部分物权效力,并具有可让与性,也可以在强制执行中被扣押。中间型权利的产生使得所有权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分割,其构成对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制,出卖人不再享有所有权的完整处分权限。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支付剩余价款以阻止其获得所有权,买受人亦可通过支付全部价款而享有别除权。中间型权利学说是对我国长期司法实务所形成的具有中国实践特色的民法规则的理论提炼,为丰富民事权利体系提供了中国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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