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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对日之前,农村信用壮年唐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f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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