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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以哈耶克法治理论为视角

         

摘要

秩序有利于人类自由本性的实现,是人全面发展的保障.本文以哈耶克法治理论为视角来分析自发秩序的本质及其与建构秩序的关系:由法治来限制建构秩序的作用范围以防止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假借正义之名侵犯社会公正与自由,但自发秩序的抽象普遍性特性和外部性的存在要求建构秩序发挥辅助作用,二者互不可缺;两种秩序的融合以情境为联结点,判断建构的新的规范或制度是否能融入现行自发秩序的标准是一种情境主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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